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

       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3.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中国第一部交通安全法是何时颁布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哪一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分类: 生活

        问题描述:

        谁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法则有关于行人乱过马路的1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与此相应的是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背景及效力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本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解释,目的是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1992年1日1日起施行。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已经废止。

       扩展材料: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国第一部交通安全法是何时颁布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哪一年执行~

       中国第一部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意义:?

       一、增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基础?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这是依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状况,借鉴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操作运用制定出来的,它既有效地缓减了交通事故后的交通堵塞,保障了交通畅通,又方便了双方当事人,并赋予了当事人遇到规定的情况,可以自行撤除现场,然后协商处理的权利,方便和简化了事故的处理和索赔。?

       二、切实降低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重,甚至有终身禁驾的规定,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能力的交通管理效能。

       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后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订: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1?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容如下:第九十九条:(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注意:有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